部省联动 加强协调 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同志们:
今天召开城乡规划督察部省联动工作座谈会。目的是结合新形势对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要求,推进各省建立健全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研究探索城乡规划督察部省联动工作机制。刚才,广东、四川、山东、江西分别介绍了各自做法和经验,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学习借鉴。下面,我讲四点意见,供参考。
一、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近几年,各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城乡规划层级监督体系初步建立。
(一)各省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情况
全国现有26个省份建立了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占84%)。各地共聘任督察员371名,监督345个城市。其中,采用派驻方式的有9个省份(占42%),如四川(18名)、山东(49名)、广东(22名)、安徽(18名)、江西(10名)、河北(6名)、浙江(6名)等。采用巡查方式的有8个省份(占39%),如湖北(65名)、贵州(27名)、山西(12名)、云南(28名)、陕西(14名)、湖南(15名)、海南(4名)。采用派驻与巡查相结合方式的有4个省份(占19%),如福建(9名)、新疆(9名)、重庆市(10名)、青海(7名)。
(二)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情况
目前有24个省份将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写入各省《城乡规划条例》,还制定了督察工作规程和督察员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规范和保障了规划督察工作开展。河北省《城乡规划督察条例》已进入立法程序。贵州省政府设立专门的督察机构,编制27名,其中督察员13名。
(三)各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省派出的督察员正确把握督察工作原则,认真履行督察职责,在事前事中遏制了一大批违法违规苗头。
广东省组织派驻各地的22名督察员,向派驻城市政府发出69份督察建议书,责成地方政府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344万元,拆除违法建筑面积2.72万平方米,行政处分14人,对违法规划法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督察效能,利用建立台帐、专题督察、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和督察评估等方式,促进督察工作取得实效。
江西省组织各地派驻的10名督察员,一年来向派驻城市政府发出11份督察意见书,提出了30余条整改建议,将所有督察意见书专题呈报省政府,引起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同时,将督察意见落实整改情况定期通报,狠抓落实。至去年底,在督察员的督促下,全省11个设区市已有7个设区市收回了规划管理权,新设了10个派出机构,全省违规下放规划管理权的问题已基本整改到位。
山东省向58个市县派驻了49名督察员,制止违法违规行为160起。省政府高度重视,机构、经费保障到位,遥感监测实现派驻城市全覆盖。严格队伍管理,加强队伍培训,工作推动有力。
四川省向各地市派驻了18名督察员,去年发出督察文书23份,制止违法违规苗头35起,及时制止地方决策失误。注重提高督察效能,强化整改落实。不断推进制度建设,规范督察工作。
二、部省联动工作机制初步建立
各省在积极推进省派督察员制度建设的同时,也在实践中探索部省联动工作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形成合力,共同促进重大问题整改。
云南省针对部驻昆明督察员发现的侵占滇池近岸边公园绿地的问题,积极协调地方组织论证,责成地方拆除了违法建筑。
河北省对部驻石家庄督察员发现的强势部门侵占水源地进行建设的问题,积极协调地方认真按照督察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另行选址,维护了城市公共饮水安全。
广东省对部驻中山督察员通过卫星遥感图斑核查发现的侵占绿地问题,派员赴现场共同查处,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处理了4位责任人。对部驻广州督察员发现的侵占对外交通用地建设问题、佛山拆除历史建筑等问题共同调研,联合发出督察文书,促使问题整改到位。
(二)密切联系,加强部省沟通协作。
近年来,部、省探索建立了多种方式的沟通渠道。据统计,部向省累计抄送督察文书430份,发送简报230份。各省也积极向部报送工作进展,累计报送简报百余份,做到互通信息,同步开展工作。比如,湖南、黑龙江、辽宁省厅积极参加部派督察组研判、巡查和工作总结等活动;山东省厅邀请部派督察员参加省年度规划工作会议;河北省厅邀请部派督察员参加执法检查;浙江省厅定期组织部省督察员工作联席会议。
(三)层级指导,加强督察员队伍建设
部高度关注省派规划督察员队伍建设工作,本着为地方服务的精神,连续三年为各省组织省派督察员培训;还参加了广东、山东、安徽、湖南、江西、陕西、甘肃、新疆、湖北等省份的聘任派遣仪式,对省派督察员制度建设和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推动各地完善督察工作制度。各省也积极寻求部的支持,其中,海南、江西、安徽等省邀请部派督察员介绍经验,帮助省派督察员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总的看,近年来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强化规划约束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部领导的关心支持,也离不开各省厅和规划督察员的辛勤工作。
三、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作为一项法定公共政策,在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作用显著。目前,各级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编制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体系日臻完善。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城乡规划领域的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挑战。一些城市突破法定规划约束,违规审批项目,破坏资源环境进行建设。一些历史文化名城重开发、轻保护,拆真古迹,建假古董,破坏历史文化遗产。一些风景名胜区忽视保护,超强度开发,自然生态和景观资源遭到严重破坏。这些违反规划行为如不制止,将严重影响人居环境质量,阻碍城乡建设健康发展,威胁社会和谐稳定。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问题,就要求我们强化规划实施监督,切实发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是一项行政监督制度,其本质是通过强化规划实施的层级监督、实时监督和专业监督,建立快速反馈、及时处置、防患未然的行政监督机制。部自2006年以来陆续向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103个城市派驻了107名城乡规划督察员,基本覆盖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各地大力支持部派规划督察员开展工作,积极推进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加强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队伍建设,部、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体系初步建立。督察员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在推进规划严格实施,维护城乡规划权威性严肃性,保护城市核心资源,促进地方规范规划管理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城乡规划工作空前重视。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央领导对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发表了系列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重要引领作用,考察一个城市首先看规划,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要发挥城乡规划引领作用”,“一张蓝图绘到底”“切实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城市规划要保持连续性,不能政府一换届,规划就换届”。去年12月,张高丽副总理在全国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对城市建设的调控、引领和约束作用。
党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四化同步”的总格局,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将生态文明摆到空前重要的位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指明了方向。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提高城镇建设水平。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健全国家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以规划强制性内容为重点,加强规划实施督察,对违反规划行为进行事前事中监管”,确立了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在维护规划权威性、保持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地位。
部领导对下一步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陈政高部长在去年底召开的全国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明确要求各省要加快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队伍,完善部省联动督察工作机制。今年1月中旬,部在南昌市召开了全国城乡规划工作座谈会,陈大卫副部长指出“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督察员的作用”。
中央的要求、部领导的指示,为深化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指明了方向。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城乡规划领域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城乡规划督察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作为遏制违法违规、规范权力运行的一项手段,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深化完善,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实践表明,建立部省两级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有利于构建覆盖全国的规划实施层级监督体系,有利于全面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督察员制度强化规划约束的作用。随着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派驻城市范围不断扩展,迫切需要根据法定事权划分,加强部省联动,形成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合力。
(一)加快建立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定授权,强化对辖区内城乡规划监督职责。尚未建立制度的省份,要尽快建立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督察工作制度。直辖市也要探索建立适合自身的督察机制,加强对市辖区县的监督。
(二)逐步扩大督察制度覆盖范围
目前,部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已经基本覆盖,但是省对所辖城市还未实现全覆盖。各省在扩大督察制度覆盖范围的过程中,要围绕督察工作重点,因地制宜,立足实际,优先向由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城市派驻督察员,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全覆盖。
(三)创造条件,尽量采用派驻方式开展工作
采用派驻方式开展督察工作的针对性比较强,“旁站式”监督使得违法违规行为在项目选址或方案设计阶段被制止,能够更好地发挥督察制度的事前事中监督和实时监督作用,避免事后拆除造成的损失和浪费。没有派驻督察员的省份要加快向所辖市派驻督察员;采用巡查方式的,对重点督察对象,要尽可能增加派驻力量。
(四)形成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合力
一是部、省建立协调联动的长效机制,共同构成协调互补、全面覆盖的规划督察工作体系。部派和省派督察员按照各自派出机关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有侧重开展工作,既相对独立,又互相补位,做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协同工作、形成合力。
二是在督察工作重点环节加强联动。部派督察员发出的督察文书涉及行政处罚的,其后期执行可由省厅监督实施,确保处理到位。部派督察员掌握的规划案件,也可以移送省厅进行查处。同时,各省也要利用已建立的遥感督察工作体系辅助督察工作,强化督察工作效果。
三是建立正常的沟通制度。部、省要加强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信息交流,做到工作情况互通、工作成果共享,同步开展工作。
(五)加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督察工作力度
目前,我国共有125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为加强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监督,根据部领导关于重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指示精神,我们将加强对名城保护规划的督察工作力度。我部在向47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派驻督察员的基础上,再增加对20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开展巡查工作。部、省要在推进这项工作方面加强合作。
会议讨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联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将修改完善。各地在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中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可及时与我们沟通。
同志们,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大有可为,任重道远。让我们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为促进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做出新成绩!